配资查查 积极推动数据流通全过程治理的法治化︱法经兵言

发布日期:2025-03-27 21:33    点击次数:52

配资查查 积极推动数据流通全过程治理的法治化︱法经兵言

近年来,以数据流通和使用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纵深发展已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焦点问题。特别是自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以来,数据流通尤其是数据跨境流通问题提上日程配资查查,如何更好落实“数据二十条”中提出的“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为破除数据安全高效流通中的诸多堵点卡点,需从治理理念与具体制度上着手,树立“以用为主”的观念,明确数据治理的目标不仅是满足合规要求,更要通过数据的安全高效利用驱动数据业务价值的实现和增值。具体制度上,尽快健全数据权属制度,以合同形式为主来明确数据主体相关权利以增强主体开放意愿,通过完善数据交易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定价机制等保障和促进数据交易安全高效,细化优化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使得安全数据在境内境外流通,在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基础上依托多元主体,以常态化监管积极推动数据流通全过程治理的法治化。

健全完善数据要素确权授权法律法规

明确数据相关权利,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与保护机制。数据确权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只有存在明晰的产权,数据交易才具有确定性,交易双方才能确信交易的合法性,对交易保有信心。若产权不确定,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对数据流通的内容、方式等进行事无巨细的约定,使得交易成本大大提升,数据流通效率降低。应当通过数据确权提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减少相应的法律风险,并且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进一步部署推进数据要素确权和数据交易发展势在必得。

明确数据权属,应在《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框架下,明确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交易等环节的权属归属,建立健全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体系,厘清各方主体在数据流通中的权利和责任。数据确权授权的核心不在于将数据所有权赋予谁,而是在于数据要素所涵盖的不同权益如何在用户、数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数据经营者等多元主体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在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之前提下,通过数据产权登记可以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保护数据权利,维护数据交易安全。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的目的、功能、主体、机构、内容和流程以及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同时结合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实际,探索建立全国一体化数据登记机构。

当前,可通过强化合同规范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数据交易是指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主要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其本质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使用权可以更好地平衡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利益,提供方不会失去对所交易数据的控制,使用方更倾向于使用该数据而非取得对交易数据的控制。

首先,在数据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数据质量进行规定,交易双方对数据质量的认知不同可能导致交易目的无法达成进而产生合同纠纷;其次,在合同中明确对交易数据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类型、使用限制等,为数据使用方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以及相应责任的分担与承担;再次,数据主体交易意愿不强烈的一大原因是在数据交易中各方责任不明确,故在数据使用合同中应对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与界定,数据提供方需要保证数据来源合规、数据质量达标,数据使用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数据,不能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滥用数据。在出现纠纷时,合同中对双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条款则成为相应的解决依据。

依法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行为

依法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行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高质量发展。首先,构建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交易规则、合同模板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统一的数据大市场有利于减少企业间信任成本,通过优化场内交易流程,引导企业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下开展场内交易,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数据安全风险。在促进场内交易的同时增强对场外黑市数据交易的违法认识,打击黑市数据交易,使场外交易、黑市交易自觉走进场内。

其次,完善数据定价机制。综合考量包括数据容量、时效性、准确度、完整度等在内的数据自身的价值特征,数据主体在收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中的成本,以及交易主体和交易类型等因素,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定价。借助数据评估模型,结合数据质量、规模、用途等因素,建立透明、公正的定价机制。运用数据评估模型综合考量多维度因素,全面衡量数据的价值。

最后,加强数据交易监管。统一协调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有关数据交易的管理条例,明确数据交易的基本原则、权责划分及法律责任等,为市场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政府各部门间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明晰权责划分,明确监督流程和处罚标准,实现监管法律法规的协调、法律体系的协调,避免“政出多门”,更好“依法治数”,及时化解潜在风险。对数据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和行业禁入等严厉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扭住数据要素国内外流通法治关切

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前提,使安全数据得以流通。根据《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数据分类分级指引》,依据数据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可以将数据划分为多种类型,依据数据一旦被泄露或被篡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等级。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安全治理的前提与基石,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止步于提出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并没有提出进一步的方案。

应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保护。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重大隐私等的高敏感级别数据,实施最为严格的访问控制与加密保护措施,对于一些公开的统计数据或一般性企业宣传信息等低敏感级别数据,可以相对放宽管理要求,以促进其在更大范围内的流通与利用,推动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与释放。

数据境内流通中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流通共享。在数据流通全过程中强化风险评估机制,确保数据流通和隐私保护的平衡。特别是在数据流通交易前科学合理设立准入机制,对交易方的历史交易记录、数据安全保护的软硬件配置以及是否存在劣迹交易等标准按权重进行赋分评估,按一定比例划分交易主体的信用级别。交易时通过利用人工智能精准筛查违规数据和不能交易的核心数据,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完善检测预警系统,在检测到禁止交易的数据时及时采取熔断机制。交易后建立劣迹交易方限制交易的惩戒机制,对于部分有数据过度采集、滥用、侵权、违反数据平台交易规则的交易方可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交易,严重的禁止参与交易。

数据跨境流通中应强化跨境数据流通的法治协同,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对数据跨境流动中所面临的问题,在完善分类分级制度基础上,需从国内法治完善、国际规则对接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等方面入手,以强化跨境数据流通法治协同。首先,建立完善的国内数据流通法律框架,明确跨境数据流通的准入条件、处理要求和监管机制。通过立法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跨境数据流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双重需求。其次,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争取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利用区域性数据协定,构建抵御域外“长臂管辖”的联合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达成跨境数据流动的共识或协议。最后,跨境数据流通中的纠纷涉及多国法律冲突,急需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或跨国司法协作机制,快速、公正地解决跨境数据流通中的法律争议。

以常态化监管促进数据流通全过程法治化

常态化监管,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安全与发展的基本理念,依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工具系统运用,开展敏捷监管、精准监管、透明监管与规范监管。通过加强数据流通常态化监管,可以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

首先,以发展为主线,以安全为底线构筑数据流通常态化监管基本框架。积极推动数据的流通、共享与创新应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对于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出境采取不同管理标准和监管措施,依法实施精细化和智能化监管,要求金融、医疗等高敏感行业数据本地化存储,而跨境电商、物流低敏感行业则探索建立“数据绿色通道”实行白名单企业快速通关。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技术手段、明确监管职责等,实现对数据流动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管,保障数据要素在安全轨道上高效流通。

其次,建立健全全过程、全链条的数据流通常态化监管制度。涵盖数据从产生、存储、传输到使用、销毁的各个阶段,深入数据处理的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每个步骤合规,从数据源头的采集方,到中间流转的运营者,再到最终使用的企业或个人,实现无死角覆盖。在数据跨境流通中通过数据跨境监管平台进行事前“智能预审”评估数据出境风险等级,事中实时监测异常行为,建立跨境数据流动黑名单进行事后“溯源追责”。

最后,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多层级的综合立体数据流通常态化监管体系。横向跨域联动,打通网信、发改、工信、公安等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整合资源,协同治理。加强不同地区间合作,避免因地域差异产生监管漏洞,实现数据流动的无缝对接。纵向分层治理,由中央层面统筹制定跨境数据政策,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地方层面承担试点任务,细化执行规则,企业层面积极与监管部门对接,设立“数据合规官”。通过这种综合立体的体系,全方位、持续性地监管数据流通过程,维护数据安全与市场秩序。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举报 文章作者

陈兵

相关阅读 央行:加快金融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在金融领域应用

扎实做好有关领域“十四五”规划收官和“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标准供给与实施力度,推动金融标准国际化跃升。

68 03-17 16:29 数据大使馆: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新路径

破局与共生,数据大使馆有望推动中国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塑造”全球数字秩序。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平衡安全底线(动态管控风险)与发展高线(释放数据红利),以此实现国家利益与全球公共品的共赢输出。这一创新实践,或将为数字时代的“休谟难题”(开放与安全的悖论)提供东方解法。

247 03-13 13:12 傅建平: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生态 |大V看两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了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制度规则的重要性,旨在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推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数据要素的有效流通和价值实现,进而赋能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331 03-05 14:30 程实:算力的杰文斯悖论︱实话世经

DeepSeek等创新路径的出现,使得多模态、多场景、多终端的互动成为可能,推动算力能力进一步从“云端推理”向“端侧智能”拓展。

307 03-02 21:37 以“少而精”“小而准”举措 降低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成本

《方案》旨在细化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要求,降低数据流通环节的安全治理成本配资查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17 02-19 15:23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